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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01-16 14:01:36 已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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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港管委办发〔2018〕53号)精神,结合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健全守信激励行为机制

  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在安全生产监管活动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和优先享受政策扶持等激励政策。

  (一)探索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在协助市局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优化诚信主体监管安排。依据信用分类应用与管理制度,依托开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三、健全失信惩戒行为机制

  依托开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协助市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证照申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限制措施。

  (二)鼓励引导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在招聘、合作、交易等过程中采用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与守信者交易,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开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落实公开制度。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进一步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对于恪守诚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种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安排,在融资、保险工作当中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失信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六、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相关信用知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诚信宣传教育,传播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宣传教育,树立“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损”的理念,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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